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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4月4日電 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消息,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日前印發《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(試行)》,《管理制度》要求,對於死胎和死嬰,醫療機構應當與產婦或其他監護人溝通確認,並加強管理;嚴禁按醫療廢物處理死胎、死嬰。全文如下:
  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(試行)
  一、二級以上醫院和婦幼保健院,應當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兒複蘇技術的醫護人員在分娩現場。分娩室應當配備新生兒複蘇搶救的設備和藥品。
  二、產科醫護人員應當接受定期培訓,具備新生兒疾病早期癥狀的識別能力。
  三、新生兒病房(室)應當嚴格按照護理級別落實巡視要求,無陪護病房實行全天巡視。
  四、產科實行母嬰同室,加強母嬰同室陪護和探視管理。住院期間,產婦或家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抱嬰兒離開母嬰同室區。因醫療或護理工作需要,嬰兒須與其母親分離時,醫護人員必須和產婦或家屬做好嬰兒的交接工作,嚴防意外。
  五、嚴格執行母乳喂養有關規定。
  六、新生兒住院期間需佩戴身份識別腕帶,如有損壞、丟失,應當及時補辦,並認真核對,確認無誤。
  七、新生兒出入病房(室)時,工作人員應當對接送人員和出入時間進行登記,並對接收人身份進行有效識別。
  八、規範新生兒出入院交接流程。新生兒出入院應當由醫護人員對其陪護家屬身份進行驗證後,由醫護人員和家屬簽字確認,並記錄新生兒出入院時間。
  九、新生兒病房(室)應當加強醫院感染管理,降低醫院感染髮生風險。
  十、新生兒病房(室)應當制定消防應急預案,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。
  十一、對於無監護人的新生兒,要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門妥善安置,並記錄安置結果。
  十二、對於死胎和死嬰,醫療機構應當與產婦或其他監護人溝通確認,並加強管理;嚴禁按醫療廢物處理死胎、死嬰。
  對於有傳染性疾病的死胎、死嬰,經醫療機構徵得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同意後,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應當在醫療文書上簽字並配合辦理相關手續。醫療機構應當按照《傳染病防治法》、《殯葬管理條例》等妥善處理,不得交由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自行處理。
  違反《傳染病防治法》、《殯葬管理條例》等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,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  (原標題:衛計委:醫療機構應與產婦溝通確認死胎及死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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